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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的规定

  (一)清理范围。凡涉及到招投标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清理范围。对与招投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梳理后,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清理建议。

  (二)清理内容。对擅自设置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违法设立招标投标程序性规定等违反《条例》的内容,以及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内容,要进行全面清理。有关规定中个别条款存在前述情形的,应当予以修改;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予以废止。

  (三)清理方式。按照“谁制定、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涉及到招投标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由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省政府法制部门审定并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涉及到招投标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或者牵头起草部门确定具体清理范围,并提出清理意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同级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在清理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特别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研究机构、行业组织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四)进度安排。2012年7月20日前,各有关部门要将本部门清理意见送省发展改革委,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和省监察厅。2012年7月31日前,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清理意见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抄报国务院法制办和监察部。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的清理意见,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后于2012年7月31日前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并抄报上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监察机关。需要修改、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改、废止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五)巩固成果。为切实维护招投标规则统一,避免政出多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投标政策规定的会商机制,确保所制定的招投标政策规定严格遵守上位法,并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大招投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坚决纠正违反上位法、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等问题。省直部门出台各类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时,要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市州、县市区政府制定的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需报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抄送上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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