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推进中医药行业服务监管一体化进程。加强各级卫生及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自身建设,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宏观管理和调控,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严格规范中医药服务各项准入审批及中医药服务行为,严厉打击非法中医药诊疗活动,严肃查处违法中医药广告。依法对中医药行业实施有效监管,对开展医疗性中医推拿、按摩、刮痧、拔罐和中医美容等活动,需经县级以上卫生或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再办理其他审批手续。非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和美容等活动,在机构名称、经营项目名称和项目介绍汇总不得使用“中医”、“医疗”、“治疗”等医疗专业术语。
三、保障措施
实施中医药特色能力推进工程,坚持医疗机构由财政分级投入、公共卫生服务按照项目投入、基本医疗需求由政府、社会和个人共同分担的原则,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融资等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的改革、改组和改造,不断探索中药产业化发展的新途径。
(一)落实中医药事业投入和补偿机制。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德政发﹝2010﹞18)精神,坚持政府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公立中医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补贴政策性亏损等由本级政府承担,要对公立中医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专项补助。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投入,主要用于中医药学科建设、科研创新、中医适宜技术推广、师承教育、传统经验方诀挖掘保护、中医科普等事业的发展,并带动社会资本投入中医药事业。
(二)制定鼓励中医药服务的保障政策。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市、县(市、区)中医院起付线降低200元,报销补偿比例提高5%。落实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通知精神,将偏瘫、脑瘫肢体综合训练等9项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医疗保障范围。
(三)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发展中医药事业。一是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民营中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自主申请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重点支持社会资本在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等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区域举办中医医疗机构。二是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中医医院改制重组。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联合、托管、兼并、购买等方式参与国有中医医院改革。对社会资本参与国有医院改制重组过程中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全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三是积极鼓励境外资本举办或参与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以促进全市中医药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