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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宜昌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一)货物类

  质量技术检测监测专用设备,食品药品检测专用设备,公共卫生检验监督监测专用设备,交通管理监控专用设备,水利水电检测监测专用设备,农产品检测监测设备,医疗专用器械,环境监测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设备,航测专用设备,地震专用设备,警用专用器械,海关专用物资装备,检察诉讼专用设备,法庭内部专用装备,广播电视影像等专用设备,通信专用设备,专用导航设备(含GPS),保密设备。

  电梯及安装,中央空调及安装,工具和仪器。

  教学专用设备、专用仪器,体育器材、器械,文艺设备,灯光音响设备,乐器,教科书,图书资料,学校、科研和医疗专用家具(含课桌椅)。

  药品,医疗专用耗材,生物制品及监测试剂,动物疫病检测防治用品,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

  燃料,农用物资,储备物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

  (二)工程类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财政配套资金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承建的政府公共工程,园林绿化及维护。

  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部门委托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三)服务类

  会议,培训,物业管理,特殊印刷业务。

  工程设计、工程代建、工程监理。

  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部门采购限额标准

  市级预算单位单项或汇总年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车辆除外)、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不属于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经市财政局批准,可由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单项或年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集中采购。

  市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经市财政局批准,由具备条件的部门自行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市级预算单位采购项目属于协议供货范围,单项或年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车辆除外)的,可由部门在协议供应商中按规定程序进行询价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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