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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4.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适时开展综合性的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坚持日常检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易发生伤亡大、损失大和影响大的火灾的地区、行业和单位(场所),要集中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社会单位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自查制度,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必须明确整改措施、资金来源、整改时限等,彻底消除火灾隐患。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对依法报请停产停业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所在地政府要在接报后及时处理,并责成相关部门督促整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限期整改。进一步规范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热线“96119”的运行管理,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机制,及时查处人民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
  (三)大力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1.加强综合性消防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根据全市灾害和火灾发生的特点规律,大力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和公安消防部队专业化建设,全面提升灾害应对能力和水平。逐步健全完善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建设的市、县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全市8个应急救援大队车辆装备逐步达到《县级综合性(消防)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标准》要求。建立公安消防部队与其他警种及社会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联勤联训制度,完善紧急调用、紧急运送的社会化战勤保障机制,提高重特大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协调处置能力。
  2.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和消防文员招收管理,按规定配备专职消防队员。将政府专职消防队营房建设、消防装备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保障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合法权益,将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的工资福利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工资水平随当地经济发展逐步增加,并与其职业等级及绩效等挂钩,落实社会保险待遇和抚恤待遇。严格政府专职消防队和消防文员队伍的招聘和使用管理,规范招录程序,公开招考,择优选用。按规定培训、考试合格后,消防文员可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或其他辅助性工作。
  3.推进单位专职、志愿消防队伍建设。大型发电厂、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企业以及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应按照《消防法》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初起火灾的扑救工作。经济情况较好的县(市、区),应依托中心镇,加强区域性专职消防队建设,建成城乡“10分钟”灭火救援圈,确保救援力量在10分钟内到达最偏远的灭火救援现场;其他县(市、区)要按照乡镇自办、政企联办、村企共建等多种模式,建设专(兼)职消防队。加强志愿消防队建设,推动社会单位、社区、村庄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灭火设施器材,承担初起火灾扑救和消防宣传职责。公安消防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单位专职和志愿消防队伍的指导,把火灾防范与灭火救援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协同作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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