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泰安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制度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2〕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泰安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泰安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科学、全面、有效地评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泰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会同市监察部门对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及各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会同同级监察部门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以其主管部门考核为主,同时接受当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考核。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标准为:
(一)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
(二)主动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全面;
(三)公开形式多样,实用有效,方便公众;
(四)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
(五)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