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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规划(2011—2015)的通知


  4.3.1 信息发布区。一般可配备告示栏、设置纸制信息栏、政策宣传册等资料,开展劳动就业、就业援助、社会保障咨询和宣传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增设电子显示屏,用于发布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相关政策及信息。

  4.3.2 劳动就业综合服务区。主要用来办理求职和招聘登记、职业介绍、就业管理等业务。

  4.3.3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区。开展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待遇审核领取等业务服务。

  4.3.4 等候休息区。配备若干座椅,方便群众等候休息。

  4.4 档案室。用来存放、查询档案资料,应采用封闭结构。档案室的建设应按照相关要求执行,档案室内应配备烟雾报警器和干式灭火器。

  4.5 多功能教室。单独设立,主要用于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指导。

  4.6 管理办公室。主要用于管理办公,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5.服务大厅柜台设置要求



  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劳动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经办大厅柜台设置应按照自治区统一设计规范进行配备。

6.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备配置的基本要求

  6.1 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备是指县、乡两级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因履行职能需要所必备的自动化业务设备。

  6.2 基本要求。县、乡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心服务设备配置应当以实用、适用、节约资源为原则,从设备选型到设备安装,都要坚持实用性和适用性。在保证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力求做到美观大方、经久耐用,防止奢侈浪费,力戒华而不实。

  附件2:
  县(市、区)级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投资安排表

  单位:万元

资金

计划

建设时间

建设数量(个)

总投资

国家

补助

自治区补助

县区

自筹

第一批

2010.5-2012.6

4县区(市辖1)

5800

1024

2000

2776

第二批

2011.5-2012.12

5县区(山区3)

7500

1280

3100

3120

第三批

2012.5-2013.12

5县区(市辖1山区4)

7300

1280

3300

2720

第四批

2013.5-2014.12

4县区(市辖2山区1)

5600

1024

2200

2376

第五批

2014.5-2015.12

4县区(市辖3山区1)

5400

1024

2200

2176

合 计

22

31600

5632

12800

13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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