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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规划(2011—2015)的通知


  3.4.2 信息发布(政策宣传)区。配置液晶电视和电子显示屏,宣传社会保障有关政策,免费发放政策知识等有关资料。

  3.4.3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区。设置专柜,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申报核定、关系转移接续、退休待遇审核支付等业务。

  3.4.4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工伤、生育)区。设置专柜,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工伤、生育)登记、申报核定、信息变更、关系转移接续、医疗、工伤、生育待遇审核支付等业务。

  3.4.5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区。设置专柜,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申报核定、缴费、关系转移接续、退休待遇审核支付等业务。

  3.4.6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区。设置专柜,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申报核定、关系转移接续、待遇审核支付等业务。

  3.4.7 税务征收区。设置专柜,开展税务相关业务征缴服务。

  3.4.8 银行服务区。引进银行机构,设置银行专柜,开展相关业务代办服务。

  3.4.9 自助服务区。配置自助服务终端设备,方便群众查询相关政策、本人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金额等信息,自助办理有关业务。

  3.4.10 等候休息区。配备适当数量座椅和饮水设备等,方便服务对象等候休息。

  3.5 后台支持区。包括网络机房、电源机房、监控室、广播室等,采用封闭结构,用来安放服务器、交换机、电源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等。机房建设应按照相应的建筑设计规范执行,机房内应配备烟雾报警器和干式灭火器。

  3.6 档案资料保管区。采用封闭结构,设置档案室,用来存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档案及查询档案资料等,档案室的面积应保证档案资料存储和查阅需要。档案室的建设应按照《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执行,档案室内应配备烟雾报警器和干式灭火器。

  3.7 管理办公区。单独设置,主要用于行政管理办公。

  3.8 劳动就业培训区(包括理论培训、实操实训、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设置理论培训室、实操实训室、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和调解室,主要用于开展劳动就业职业技能理论培训、实操实训、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业务。

4.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要求

  4.1 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应当满足其实现主要服务功能的需要。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为辖区内的城乡劳动者求职、社会保险办理、就业与失业登记、就业援助等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服务项目一般包括求职和招聘登记、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就业、创业与失业管理、创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为用人单位提供招聘服务、社会保险政策咨询、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待遇核发、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

  4.2 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一般由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大厅、档案室、多功能培训教室、工作人员办公室及必要的辅助用房组成。服务大厅作为主要的服务设施,其面积一般应控制在总面积的60%左右,并应做到宽敞通透、采光良好,保障人群汇集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4.3 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大厅。一般应配备信息发布区、就业综合服务区、社保经办服务区、等候休息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设置一些招聘摊位。对服务大厅内劳动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经办的各项功能分区应进行合理整合,最大程度利用服务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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