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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规划(2011—2015)的通知

  3.3 劳动就业服务大厅(人力资源市场)一般应设置“一台十二区”,即咨询服务台、信息发布(政策宣传)和自助服务区、职业介绍区、职业指导区、创业指导区、招聘洽谈区、人事人才事务代理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区、创业就业心理素质测评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区、失业保险服务区、等候休息区等。应对就业服务大厅内各项功能分区进行合理整合,科学安排空间布局,最大程度的利用服务空间。

  3.3.1 咨询服务台。一般应设在服务大厅门口,为来访者提供服务引导、业务咨询、政策咨询、投诉接待等。在咨询服务台显著位置应张贴劳动就业服务项目指南,放置劳动就业服务项目简介等宣传资料。

  3.3.2 信息发布和自助服务区。配置电子显示屏、纸制信息栏、自助查询和自助服务终端电子设备等装置,用于发布劳动力供求、价位等就业信息、创业项目信息和有关政策信息,方便群众查询各类劳动就业服务和管理信息,自助办理有关业务。信息发布和自助查询装置应注意空间布局,避免功能区域之间的相互干扰。

  3.3.3 职业介绍区。设置若干个专项业务服务柜台,开展现场招聘服务、专场招聘、委托招聘、招聘登记、求职登记、推荐岗位、“一卡通”服务、网上招聘等服务。

  3.3.4 职业指导区。设置职业指导室,用来为求职者提供职业指导。职业指导室一般采用封闭结构以免干扰。

  3.3.5 创业指导服务区。设置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受理专柜、创业指导室,用来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和创业指导。创业指导室一般采用封闭结构以免干扰。

  3.3.6 招聘洽谈区。设置若干个招聘摊位,给用人单位开展现场招聘洽谈活动。

  3.3.7 人事人才事务代理区。设置人事人才事务代理服务专柜和设备,开展代办退休、职称评定申报、代理人员档案管理、党团组织关系接转、政审代理、代办调动手续、户籍代理(落户管理)等服务业务。

  3.3.8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区。设置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专柜和设备,开展招聘、解聘备案、录用备案、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就业扶持政策咨询指导、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劳动能力鉴定申报、代办社会保险、《就业与失业登记证》审核办理年检、核定社保补贴、核定公益性岗位补贴、核定职业介绍补贴、公益性岗位开发等服务业务。

  3.3.9 创业就业心理素质测评区。设置测试专柜和相关设备,开展智力测验、特殊能力测验、人格测验、兴趣测验、人际关系测验、成就测验等业务。

  3.3.10 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区。设置专柜和相关设备,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业务受理服务。

  3.3.11 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区。设置专柜和相关设备,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等业务。

  3.3.12 失业保险服务区。设置专柜,发放失业保险金,方便群众领取及办理有关业务。

  3.3.13等候休息区。配备适当数量座椅、饮水设备等,方便服务对象等候休息。

  3.4 社会保险经办大厅一般应设置“一台九区”,即总服务台或咨询服务台、信息发布(政策宣传)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工伤、生育)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区、税务征收区、银行服务区、自助服务区、等候休息区等。应科学安排社会保险经办大厅空间布局,最大程度的利用服务空间。

  3.4.1 咨询服务台。一般应设在服务大厅门口,由专人提供服务引导、业务咨询、政策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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