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劳动就业服务大厅(人力资源市场)一般应设置“一台十二区”,即咨询服务台、信息发布(政策宣传)和自助服务区、职业介绍区、职业指导区、创业指导区、招聘洽谈区、人事人才事务代理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区、创业就业心理素质测评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区、失业保险服务区、等候休息区等。应对就业服务大厅内各项功能分区进行合理整合,科学安排空间布局,最大程度的利用服务空间。
3.3.1 咨询服务台。一般应设在服务大厅门口,为来访者提供服务引导、业务咨询、政策咨询、投诉接待等。在咨询服务台显著位置应张贴劳动就业服务项目指南,放置劳动就业服务项目简介等宣传资料。
3.3.2 信息发布和自助服务区。配置电子显示屏、纸制信息栏、自助查询和自助服务终端电子设备等装置,用于发布劳动力供求、价位等就业信息、创业项目信息和有关政策信息,方便群众查询各类劳动就业服务和管理信息,自助办理有关业务。信息发布和自助查询装置应注意空间布局,避免功能区域之间的相互干扰。
3.3.3 职业介绍区。设置若干个专项业务服务柜台,开展现场招聘服务、专场招聘、委托招聘、招聘登记、求职登记、推荐岗位、“一卡通”服务、网上招聘等服务。
3.3.4 职业指导区。设置职业指导室,用来为求职者提供职业指导。职业指导室一般采用封闭结构以免干扰。
3.3.5 创业指导服务区。设置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受理专柜、创业指导室,用来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和创业指导。创业指导室一般采用封闭结构以免干扰。
3.3.6 招聘洽谈区。设置若干个招聘摊位,给用人单位开展现场招聘洽谈活动。
3.3.7 人事人才事务代理区。设置人事人才事务代理服务专柜和设备,开展代办退休、职称评定申报、代理人员档案管理、党团组织关系接转、政审代理、代办调动手续、户籍代理(落户管理)等服务业务。
3.3.8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区。设置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专柜和设备,开展招聘、解聘备案、录用备案、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就业扶持政策咨询指导、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劳动能力鉴定申报、代办社会保险、《就业与失业登记证》审核办理年检、核定社保补贴、核定公益性岗位补贴、核定职业介绍补贴、公益性岗位开发等服务业务。
3.3.9 创业就业心理素质测评区。设置测试专柜和相关设备,开展智力测验、特殊能力测验、人格测验、兴趣测验、人际关系测验、成就测验等业务。
3.3.10 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区。设置专柜和相关设备,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业务受理服务。
3.3.11 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区。设置专柜和相关设备,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等业务。
3.3.12 失业保险服务区。设置专柜,发放失业保险金,方便群众领取及办理有关业务。
3.3.13等候休息区。配备适当数量座椅、饮水设备等,方便服务对象等候休息。
3.4 社会保险经办大厅一般应设置“一台九区”,即总服务台或咨询服务台、信息发布(政策宣传)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工伤、生育)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区、税务征收区、银行服务区、自助服务区、等候休息区等。应科学安排社会保险经办大厅空间布局,最大程度的利用服务空间。
3.4.1 咨询服务台。一般应设在服务大厅门口,由专人提供服务引导、业务咨询、政策咨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