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项目交付使用。项目竣工验收后,正式交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和分配使用。
4.加强廉政建设。自治区及县(市、区)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要进一步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加强项目建设资金合理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报批手续、工程资料、财务资料、资金使用和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均经得起检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9日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
服务设施建设规范(试行)
1.概念定义
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县、乡两级劳动就业(包括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场所。其属性为具备一定使用功能的公共建筑物。
2.基本要求
2.1 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要履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并严格按照批复规模实施。县(市)级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00平方米以内,市辖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控制在4000平方米以内,乡镇(含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与民生服务中心合并建设,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
2.2 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应当采用框架式建筑结构,一般不应砌筑承重隔断墙。基础设施内部空间布局应当以功能实现为主导,在努力提高有效使用面积的同时,充分考虑实现各项服务功能的需要,能够通过灵活组合室内空间来构成各个功能区。
2.3 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以实用、适用、简朴和节约资源为原则,从建筑设计、建材选用到室内布局、装修装饰,都要坚持实用性和适用性。在保证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力求做到美观大方、经久耐用,杜绝奢侈浪费,严禁华而不实。
3.县(市、区)级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要求
3.1 县(市、区)级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一般应当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城区,选择交通便利、人口集中、门面临街的场地进行建设。县(市、区)级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职能是提供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经办管理服务。服务项目包括政策宣传、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指导、招聘洽谈、人事人才事务代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创业就业心理素质测评、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业务办理,档案保管、数据存储等。
3.2 县(市、区)级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内部空间一般设置前台服务区(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会保险经办大厅)、后台支持区、档案资料保管区、管理办公区、劳动就业培训区(包括理论培训、实操实训、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等5个区域。根据国家规定标准和自治区实际,5个区域分配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划分为:前台服务区约占40%,后台支持区约占10%(市辖区约占5%),档案资料保管区约占10%,管理办公区约占10%,劳动就业培训区约占30%(市辖区约占35%)。前台服务区作为主要的服务设施,应做到宽敞通透、采光良好、层高适宜、空气流通,保障人群汇集的安全性和舒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