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体制顺畅、机制健全、运行规范、以人为本、服务周到、监督有力的总体要求,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建设和完善各县(市、区)和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基本实现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与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相协调的目标,努力推进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
三、建设任务、内容和标准
(一)建设任务和内容。
自治区统一立项新建22个县(市、区)、新建或改扩建88个乡、镇(含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其中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与民生服务中心合并建设,配齐相关设备,完善信息网络,共同使用。原有或已建民生服务中心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不再重复建设。县(市、区)级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成后,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下设的就业与创业服务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人才交流中心等相关事业机构和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就业培训场地、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院等,统一集中于新建的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内,形成上下贯通、左右连接、统一管理、方便办事、全方位服务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新体系,达到进一个门、持一张卡、办多件事的目标要求。
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的土建工程和室内外装修工程两大项。
(二)建设标准。
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的实际需求,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划分为县(市)级、市辖区级和乡镇级三个标准。具体规划如下:
1.县(市)级建设标准。县(市)级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原则上按以下标准建设:土地使用本着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当地公共资源,从长远考虑,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建筑面积控制在5000㎡以内。设置前台服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大厅)、后台支持区、档案资料保管区、管理办公区、劳动就业培训区(包括理论培训、实操实训、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5个区域。根据国家规定标准和自治区实际,5个区域分配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为:前台服务区约占40%(约2000㎡),后台支持区约占10%(约500㎡),档案资料保管区约占10%(约500㎡),管理办公区约占10%(约500㎡),劳动就业培训区约占30%(约1500㎡)。
2.市辖区级建设标准。市辖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原则上按以下标准建设:土地使用本着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当地公共资源,从长远考虑,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建筑面积控制在4000㎡以内。设置前台服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大厅)、后台支持区、档案资料保管区、管理办公区、劳动就业培训区(包括理论培训、实操实训、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5个区域。根据国家规定标准和自治区实际,5个区域分配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为:前台服务区约占40%(约1600㎡),后台支持区约占5%(约200㎡),档案资料保管区约占10%(约400㎡),办公区约占10%(约400㎡),劳动就业培训区约占35%(约1400㎡)。
3.乡镇级建设标准。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统一纳入乡镇民生服务中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但规模不得少于300㎡。
四、建设场地选择和进度安排
(一)场地选择。
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应选择在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交通便利、人口集中、门面临街的场地建设,以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就近办事。建设用地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二)进度安排。
全区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分五批建设。从2010年5月开始,选择4个县(市、区)本级及其所辖16个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建设试点, 2012年6月底之前完成项目建设试点任务。从2011年起,在总结项目试点工作基础上,每年下达一批县(市、区)和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计划,至2015年完成22个县(市、区)和88个乡、镇(含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任务,并于2015年底前对全区已建成的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具体安排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