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规划(2011-2015)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13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
为切实加强我区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有效提高全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能力,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试点的通知》(发改办就业〔2010〕67号),制定本规划。
一、加强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的必要性
目前,我区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均设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设就业与创业服务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和人才交流中心等事业机构。市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就业与创业服务局,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等事业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只承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医疗保险经办事务管理,其他社会保险职能和业务由市级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承担。乡、镇民生服务中心均设有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窗口。随着我区统筹城乡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快速推进、服务领域和范围不断拓展、服务对象数量急剧增加,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服务能力严重不足等问题,已成为制约统筹城乡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持续发展的瓶颈。加强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是健全管理服务体系,搭建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实现社会化、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的迫切需要,有利于提升城乡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能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需求。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方针政策,以满足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改善和保障民生、服务群众为宗旨,建设和完善县、乡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创新管理手段,提高服务能力,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适度超前的原则。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既要满足当前需求,又要充分考虑未来20年人口总量和服务对象增加、功能扩展和业务延伸的需要,充分考虑科技进步和服务手段更新对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需求规模的影响,适度超前,留有余地。
2.坚持便捷高效的原则。本着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集中办公、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的宗旨,紧密结合当地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的实际需求,注重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和均等性,整合固定资产和信息网络资源,实行一站式办公,提供一条龙服务。
3.坚持统一规范的原则。结合自治区实际,推行“九统一”建设模式,即统一建设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名称、统一标识、统一服务区域划分、统一功能设置、统一设备配备、统一服务流程、统一工作制度,规范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配置和服务管理。
4.坚持分步实施的原则。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要区别情况,根据各地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先行试点,分步实施,逐年推进,建成一个,竣工验收一个,投入使用一个。
(三)规划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