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工期。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进行充分评估、论证,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工期定额,科学确定勘察、设计、施工每个阶段的合理工期,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建设单位压缩建设工期的,必须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并采取相应措施,增加技术措施费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三)严格实行总承包单位负总责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的企业资信和人员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因审查把关不严导致质量安全事故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达到法定招标规模的分包活动,要通过招标方式分包并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对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总承包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协调管理施工现场所有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的施工活动,牵头负责现场隐患排查、事故预防及上报等事项。属于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分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与专业承包单位签订施工现场管理协议,纳入统一管理。因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质量安全问题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因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造成质量安全问题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三、全面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一)依法规范各类园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经济功能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工程建设活动,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统一监管。凡实行封闭管理、超越权限办理建设工程审批事项,以及逃避监管或阻挠建设行政执法的,由各县市区政府或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力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 突出抓好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对于农民自建两层及以下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管。各镇、街道要建立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管机构,配齐监管人员,健全监管制度,完善监管体系,切实消除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盲区、盲点。
(三) 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每20万平方米至少配备1个质量监督小组(至少由两名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人员组成)、每30万平方米至少配备1个安全监督小组(至少由两名直接从事安全监督的人员组成)的标准,配强配齐监督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并为监督检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行业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制定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作规范和考核办法,建立层级监督考核指导工作机制,建设一支责权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的质量安全监管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