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潍政办发〔201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落实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7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凡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各级规划、国土、建设等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规模和性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流程,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环节,不得用会议纪要代替行政审批。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的,要依法责令停工,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责任。对参与建设的开发、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二)进一步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建设单位必须把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肢解发包,更不得发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依法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程序,应公开招标的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不得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招投标管理部门要从严审核,严格规范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招标投标中如有虚假招标、串通投标和挂靠借用资质投标等违法行为的,招标结果一律无效。同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规定依法从严处罚,并依据情节轻重,取消相关单位1年至3年参加投标的资格,取消评标专家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资格。要进一步完善招标评标办法,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不得作为竞标条件,否则招标结果无效,责令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他项目的招标。
二、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
(一)突出建设单位第一责任人的地位。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是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凡因参建队伍选择、材料采购供应、工程款拨付、工期要求等问题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要严肃追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隐患或质量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按处理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