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
(政办发〔2012〕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加快推进全市语言文字规范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0〕57号) (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坚持以城市为中心,以学校为基础,以党政机关为龙头,以新闻媒体为主体,以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坚持目标管理、量化评估,以普通话水平测试和汉字应用水平测试为手段,以各类经典诗文诵读和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等活动为载体,健全完善行政推动、部门协同、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做好语言文字工作,提高全市公民素质,为建设文化潍坊作出积极贡献。

  二、任务目标

  (一)严格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坚持“大力宣传、积极普及、逐步提高”的工作方针,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社会主要领域用字,特别是出版物用字、影视屏幕用字和公共场所用字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扎实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推广数字化测试管理,推动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

  (二)完成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我市于2009年完成了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任务,并启动了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验收工作,把评估工作与城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县市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要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动,努力做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确保2014年6月底前,坊子区、寒亭区、寿光市、高密市、昌邑市、高新开发区通过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验收工作;2015年6月底前,其它县市区全部通过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验收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