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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
(枣政办发[2012]2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8号)精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

  劳动保障监察是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行政执法工作。近年来,各级不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及时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但随着我市进入深化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攻坚期,一些深层次矛盾逐渐显现。一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意识淡薄,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劳动者工资、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劳资矛盾日益突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协调劳动关系的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动城市转型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认真研究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逐步实现监管范围从城镇为主向统筹城乡转变,监管模式从被动反应向主动预防转变,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推动“幸福新枣庄”建设。

  二、进一步健全劳动保障监察监管机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监察执法制度,形成以预防违法为基础、重点查处为手段、维权维稳为目标的执法工作格局,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一)认真做好日常执法检查。建立日常巡查目标管理制度,增强书面审查信息化手段,提高源头预防和主动查处的有效性;进一步提高举报投诉案件的查处效率,完善群众来访、来电、来信等举报投诉处理措施,确保举报投诉渠道畅通;加大对突出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针对不同时期、不同领域存在的拖欠劳动者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突出问题,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切实保障《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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