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网格:各燃气经营企业,共24家。各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本单位燃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建立燃气安全保障、风险管理、运行维护、员工培训等制度体系,及时消除企业燃气安全隐患,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责。
(二)监管责任人
一级监管责任人
市住建委:分管副主任、业务科室长
二级监管责任人
各县区政府、盘锦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分管副县区长、管委会副主任
各县区、盘锦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局长、分管副局长、燃气办
三级监管责任人
各燃气经营企业: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
四、组织机构
成立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刘志虹担任,成员单位由各县区政府、盘锦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和市住建委、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消防局、市交通局、市交警支队、市综合执法局、市工商局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委副主任杨文森兼任。
五、保障措施
1、建立执法检查联动机制。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燃气安全执法检查联动机制,深入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对燃气经营企业、燃气道路运输、燃气管网设施和已取缔的非法燃气经营站点进行全面排查,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2、建立安全检查长效机制。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燃气安全监管日巡查、周检查、月排查工作制度。同时,市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县区、经济区的燃气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抽查和督查,确保燃气监管全覆盖。
3、强化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停止使用,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停业整顿,对重大的安全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一整改销号。
4、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情况报告制度,县区、经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辖区内燃气安全监管具体情况进行汇总,在每月3日前书面报市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