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云南省工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工信资源〔2011〕68号)
各州市工信委(经委)、环保局,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我省针对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为促进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健康发展,现就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范围
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云南省工业企业实施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云南省应实施强制性审核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业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根据污染减排工作需要确定的重点企业。
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编制和评估
实施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编制和评估应按照《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令2004年第16号)和《
云南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实施办法》(云工信资源〔2010〕616号)的要求,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进行评估。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编制和评估应按照《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令2004年第16号)和环保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的要求,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进行评估。
本轮已实施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进行了评估的企业,又被列入强制性审核名单的,在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和进行评估工作时,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可不再另行编制,但应按强制审核的要求,对原《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