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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襄阳市创业服务局、襄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审核与公示。市微企办每月对城区微企办上报的微型企业补贴资料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城区微企办将拟享受补贴的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补贴额度等通过企业所在地社区宣传栏和新闻媒体、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情况报市微企办。公示从企业注册成立后的第5个月开始,期限为1个月。公示期内发现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取消补贴资格。公示期间微企办对补贴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现场考查。

  3、发放。经公示,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企业正常经营6个月(含公示期)后可享受财政补贴资金。城区财政收到市补贴资金后,15天内连同配套资金一同发放到企业银行帐户。

  第十一条 次年1月,市微企办对城区以外的其他县(市)区按微型企业的发展增量实行以奖代补。

第四章 金融机构补贴和奖励的申报、审核与发放

  第十二条 奖励城区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微型企业小额贷款银保业务。

  1、奖励条件及额度:微型企业担保业务总金额当年新增1000万元以上。按新增担保金额的1.5%给予奖励,单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奖励申报资料:贷款担保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3)、担保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贷款凭证、微型企业担保贷款汇总表,以及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三条 补贴城区商业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的担保费率。

  1、补贴条件及额度:对提供担保费率在2%(含2%)以下的贷款担保给予担保费率1%补贴。对单个微型企业担保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

  2、补贴申报资料:贷款担保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4)、担保贷款情况说明、担保贷款合同复印件、担保贷款凭证复印件(验原件),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四条 担保奖励及补贴程序:

  1、审查:城区商业性担保机构符合奖励及补贴条件的,于次年元月31日前,向市经信委提交申请资料,市经信委收到申请后初审,审查合格的报市微企办。

  2、审核与公示:市微企办审核,确定实际奖励及补贴额度,对拟奖励及补贴的单位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进行公示,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取消奖励及补贴资格。

  3、发放:通过公示的担保机构将由市微企办从微型企业扶持专项资金中支付奖励和补贴资金到担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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