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监管局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农业厅2012年6月14日以粤公通字〔2012〕163号发布 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广东省各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进行垫付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依据
《试行办法》第
十二条规定需要垫付丧葬或者抢救费用的,适用本细则。
电动自行车或其它非机动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需要垫付抢救或丧葬费用的,参照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和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管理机构
第四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设立救助基金。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需要独立设立救助基金的,应当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