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环发〔2012〕211号)
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及相关工作机制的通知》(京政发〔2011〕34号)精神,按照“加快、简化、下放、取消、协调”的要求,优化项目办理流程,简化环保审批程序,依法合规开展具体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实行审批制的项目,环评审批应在有关部门批准项目建议书之后、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完成;对于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环评审批应在有关部门核准之前完成;对于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环评审批应在有关部门备案之后完成。工作过程中,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按照“分阶段并联审批、分层级组织协调、分行业统筹推进”工作机制的要求,加强与立项节点牵头部门(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及其他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在收到有关部门发出的《立项阶段并联审批告知单》后即可受理项目有关环评文件,同步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二、除特殊区域外,对土地储备和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原则上不再要求建设单位对单独的土地一级开发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只需将有关材料报送环保部门,由环保部门直接进行审查,并出具环保意见。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实行项目审批主办部门负责制,对机关内部审批职责进行调整,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工作职能统一交由1个部门牵头办理,对于审批过程中涉及多个部门的,应由主办部门牵头进行内部并联会签。工作过程中还应建立行政审批人员岗位责任制,规定每一层级审批人员的审批时间、工作内容及办事标准,明确每个岗位审批人员的职责和责任,确保项目审批工作在规定限时内按时完成。
四、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公开透明的办事原则,将项目环保审批权限、程序性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项目环保审批许可条件等内容上网公示,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和群众参与力度,增加环保审批透明度,努力做到依法行政、严格管理、方便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