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办理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等其他前期手续时,各相关技术服务性收费按30%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免征。
(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等规定,免征建造、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依据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四、建立融资平台,加快建设资金筹措
(一)市财政从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县、区要积极筹集资金,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建局、财政局积极申请中央、自治区政府的补助资金。
(二)在确保完成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比例的资金,以及利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结余(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作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
(三)组建保障性住房建设公司,市政府注入一定资金,并将我市保障性住房用地作为资产注入,作为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平台,向银行、保险公司、社保基金进行融资。
(四)建立房产资金融资平台,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和房改资金进行统一归集管理,在此基础上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争取获得金融机构的授权授信,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融资力度。
(五)政府直接投资集中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应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试点。
(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可相应优先用于乡镇中小学、卫生院(所)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通过在县城、较大乡镇驻地建设保障性住房,解决乡镇教职工和乡镇卫生院(所)职工住房困难,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基本解决全市乡镇中小学教职工和卫生院(所)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
五、纳入审批绿色通道,加快项目审批进度
(一)市发展改革委、住建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环保局、人防办、消防支队、土地房屋征收办等涉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有关职能部门,应设立一名保障性安居工程业务专管员,负责项目审批业务的协调处理工作,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快速处理,特事特办、优先受理、优先办理和缩短办结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