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满足基本保障”的原则,控制各类住房的套型面积。针对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特点,多设计单间配套的户型,廉租住房要适当增加小户型数量。优化户型组合和设计方案,尽量增加保障性住房套数,向保障对象提供小户型、功能齐、有质量保证的住房。
(三)放宽建筑设计要求,在满足居民居住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小区局部地方的日照、采光、通风等均可参照旧区改造的标准进行设计,停车位按《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停车位最低限度进行配置。
(四)保障性住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完善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可以根据用地条件提高配套标准,城市道路沿街鼓励建设四层(含四层)以下商业用房等。
三、创新建设管理模式,鼓励社会资金参与
(一)允许不同类型的保障性住房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中进行混搭建设。结合不同类型的保障性住房特点、供地方式及项目实际,将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廉租住房等不同类型的保障性住房进行混搭建设。
(二)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开发企业选聘机制。鼓励有实力、有良好信誉的开发企业按代建制、BT模式或BOT模式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由市发展改革委、住建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通过招投标方式对参与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投资开发企业进行择优选择。
(三)鼓励开发企业利用自有出让城镇住宅(含城镇单一住宅、混合、商住)用地建设或配建面向社会的公共租赁住房。开发企业可按与政府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合同约定,由企业自行管理,产权和租金收益归企业所有,租金标准和租赁对象纳入我市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范畴。运营管理合同约定的出租期满后依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可向社会出售。
(四)试点采用BOT模式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公共租赁房建设项目,在明确建设标准、运营管理方式、运营管理期限及建成后项目资产归政府所有的基础上,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中标单位负责对项目进行融资、建设并管理(也可委托其它公司进行管理),运营管理期满后,项目运营管理权向政府移交。
(五)支持企业和社会机构从商业银行融资或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措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可安排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包括按规定可以使用的中央、自治区补助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