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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宣传提纲》的通知

  为确保各部门的职责落实到位,《工作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二)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明确了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一是办理和交验婚育证明的义务。按照《条例》的精神,规定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婚育证明,并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向现居住地提交婚育证明;在现居住地居住期间,婚姻或者生育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二是办理生育手续的义务。规定拟在本市生育的成年育龄妇女,应当持本人身份证件、居住证明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联系卡;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再生育手续。三是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义务。规定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明确了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规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事务办理要求。
  《工作规定》明确了人口计生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职责。规定人口计生部门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服务平台,为流动人口提供行政事务办理、政策咨询、投诉举报受理等服务;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定期开展流动人口信息监测;与流动人口户籍地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开展区域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为流动人口提供宣传咨询及相关服务、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及办理有关计划生育证件等。
  《工作规定》规范了避孕节育信息通报、生育联系卡办理、再生育手续办理等行政事务办理要求。规定现居住地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检查情况通报户籍地;拟在本市生育的流动人口持本人身份证件、居住证明到现居住地街(镇)领取生育联系卡,街(镇)每半个月将生育联系卡的领取情况,通知本街(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明确双方均为流动人口的夫妻,应当在户籍地办理再生育手续,一方为流动人口、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口的夫妻,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再生育手续。
  此外,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工作规定》提出了方便流动人口办理行政事务的举措。规定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成年育龄妇女在本市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再生育子女的手续时,可以同时领取生育联系卡;成年育龄妇女可以直接向现居住地街(镇)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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