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卫生标准工作管理的通知
(冀卫政法〔2012〕3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厅机关相关处室:
卫生部《地方卫生标准工作管理规范》已于3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保证卫生标准工作的贯彻实施,推动我省卫生标准工作,提高卫生标准化水平,更好适应卫生事业发展要求,特通知如下:
一、成立省卫生厅卫生标准工作管理机构
(一)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省卫生厅卫生标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的管理工作格局,保障卫生标准工作顺利开展。
(二)省卫生厅相关处室负责本业务领域卫生标准的贯彻实施,并对地方卫生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进行政策和业务把关。
(三)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或者指定卫生标准工作处(科)室,协助省卫生厅开展地方卫生标准工作,并分别负责对全省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卫生标准培训。
(四)省卫生厅医政处、中医药管理局指定与医疗相关的机构或者学术团体,协助省卫生厅开展卫生标准工作,并负责对全省医疗机构开展卫生标准培训。
二、加强卫生标准的宣传培训
(一)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卫生标准宣传培训制度。要根据卫生监督、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和卫生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卫生标准宣传培训计划,保障经费投入并组织实施;要突出重点,区别不同对象提出卫生标准宣传培训要求,重点做好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宣传培训;要与法制宣传教育相结合,与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实施相结合;要创新和丰富形式,重在实效。
(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业务确定本单位卫生标准宣传培训的内容,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标准的宣传培训;对卫生部新发布的卫生标准,要在相关卫生标准实施前,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学习和培训。
(三)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依据职责对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开展卫生标准的宣传培训。
三、强化卫生标准实施的评估、督导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