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辽宁省农村学前教育巡回支教志愿者考核管理标准
第一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一条 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
政治思想是指政治态度和执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表现。
业务水平是指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教研科研能力。
工作态度是指工作积极性、事业心和责任感等教师情况。
工作业绩是指工作量、教育教学效果、教研科研成果。
第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基本标准是:优秀计91-100分,合格计71-90分,不合格计70(含)分以下。
第三条 优秀: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表现突出,能够全面履行规定的各项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条 合格: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表现较好,能够履行规定的各项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全面或基本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条 不合格: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表现差,不能履行规定的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六条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以县为单位计算不超过考核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待定),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人员需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由县教育部门确定优秀等次人选。
第二章 考核的基本程序
第七条 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服务期考核。
日常考核是对志愿者日常考勤、短期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完成等情况的阶段性评价,应每月进行一次。
服务期考核是对志愿者进行的在服务期内支教工作的综合评价,应与日常考核相结合。服务期考核在服务期结束时进行。
第八条 服务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辽宁省贫困地区农村学前教育巡回支教志愿者考核登记表》。
(二)巡回支教点所依托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和试点县教育部门依次对志愿者进行综合考评。
第九条 试点县教育部门和乡镇中心幼儿园要切实负责,实事求是进行考核,及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条 省教育厅负责支教志愿者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对考核过程中出现的违反程序、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要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辽宁省贫困地区农村学前教育巡回支教志愿者考核登记表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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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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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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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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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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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巡回支教
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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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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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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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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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教点所在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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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教点所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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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教点接纳幼儿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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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总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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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教依托的乡镇中心幼儿园考评意见
考核评语
考核等次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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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县教育局意见
审核评语意见
审核等次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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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结论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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