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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2009)

  1.乡村公路大修工程资金拨付方式: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工程开工前期手续(设计图纸、招投标文件或施工委托书、相关合同、开工报告等)报昌平公路分局审核备案后,由区财政局依据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程开工前期手续审核备案情况拨付启动资金(不超过补助金额的60%)到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程交(竣)工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工程交(竣)工结算报公路分局备案,区财政局将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工程交(竣)工结算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拨付尾款;超出区级补助资金部分,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支付。

  2.日常养护资金拨付方式:年初,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年度日常维护预算计划,将养护补助资金(不超过年度日常维护预算的80%)拨付到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年终,区财政局、昌平公路分局按照区政府批准的年度日常维护计划进行联合检查,验收合格后拨付尾款。

  第三十二条 支出日常养护资金,须经主管镇长及公路管理站站长签字。

  第三十三条 乡村公路建养补助资金严禁用于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 乡村公路日常维护资金主要用于日常养护、小修维护工程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路管理站及养护人员的费用等;大修工程资金主要用于建设改造费用以及工程设计、工程招投标、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大修工程不得提取建设单位管理费用。

  第三十五条 大修工程应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应按照合同规定预留5%质保金;工程缺陷责任期(通常为一年)期满后,按照合同支付剩余质保金。大修工程交工验收前,应按照规定及时编制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并接受审计。

  第三十六条 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应坚持专款专用、专项专用原则,并接受财政、交通、审计等部门的监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管理、使用乡村公路补助资金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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