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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2009)


  第十九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的标准,向养护作业人员发放补助。养护作业人员的补助费用,从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中支出。

  第二十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月对本辖区内乡村公路管理养护情况进行检查;昌平公路分局每季度将对本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村公路管理养护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年终进行综合考评。

  第二十一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年度末期对本辖域内的乡村公路路网技术状况进行自我评价,昌平公路分局将进行抽查,作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乡村公路大修工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乡村公路大修工程原则上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昌平公路分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乡村公路大修工程原则上不应低于四级路标准,施工图设计应由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且符合有关设计要求,并报昌平公路分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乡村公路大修工程总投资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采取招投标方式选定施工单位;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可委托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第二十五条 乡村公路大修工程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六条 组织实施乡村公路大修工程,必须认真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乡村公路大修工程档案管理,对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第二十八条 乡村公路大修工程的交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昌平公路分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须对乡村公路大修工程等施工情况进行联合检查验收,并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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