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按照北京市和本区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被批准的管理养护计划,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5.做好本辖区内乡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章 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
第七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本年度的8月份编制下一年度的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建议性计划,并于8月底前报送昌平公路分局审核。
昌平公路分局根据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的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建议性计划,会同区财政局拟定本区年度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并编制本区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项目预算计划报区政府批准。
区年度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编制应当考虑建设工程的全部投资(含建设费、管理费以及质量监督费),调整计划及应急抢险工程另行上报。
第八条 公路分局将区政府批准的本区年度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报市路政局备案,并向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下达本年度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
第九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需对本年度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进行调整的,应以书面形式于6月底前向昌平公路分局提出,经批复后方可调整。
第十条 本区年度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分为大修工程和日常养护工程两个类别。其中,大修工程包括公路路面大修工程、桥梁新建和改造工程等;日常养护包括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含路基、路面、桥涵)及其沿线设施进行清除路面杂物、(预防性)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
第四章 乡村公路建设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乡村公路新(改)建工程,平原按三级路标准建设,山区按三、四级标准建设;平原路面宽度不得低于6米,山区不得低于5米,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的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予以适当调整;沥青混凝土路面结构为4CM沥青混凝土、乳化沥青透层、18CM石灰粉煤灰稳定砂砾基层、30CM天然砂砾、土路基;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为20CM水泥混凝土、18CM石灰粉煤灰稳定砂砾基层、30CM天然砂砾、土路基。
乡村公路新(改)建工程应按照有关要求设置安全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