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
(昌政发〔2009〕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昌平区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已经区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昌平区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加强对划转市与区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按照事权与财力相匹配、资金使用方向不变的原则,加强本区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保障乡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促进乡村公路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关于北京市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77号)和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划转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9〕38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昌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市路政局统计范围的乡道、村道(含桥涵)的日常维护及大修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公路,是乡级公路和村级公路的统称,是指经市路政局批准备案的区级以下(不含区级)公路。
乡级公路是指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不属于区级以上(含区级)公路范畴的乡与乡之间和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村级公路是指直接为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不属于乡道及以上公路的建制村与建制村之间和建制村与外部联络的主要公路。
第四条 乡村公路新(改)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 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补助资金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专项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乡村公路实行市、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级负责、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的管理养护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