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对因故变更或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将贴息资金如数退回。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行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产业优化资金管理办公室共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同级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告本年度产业优化资金到位及项目进展情况。各县(市、区)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将本地项目实施情况汇总后(包括资金的拨付、使用、项目进度、效益等情况和分析),上报市级项目主管部门,由市级各项目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产业优化资金管理办公室、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工程施工、财务、资金管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和目标。项目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须逐级上报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出具意见,上报市产业优化资金管理办公室,由办公室研究确定项目单位能否继续享受资金支持政策。
第十九条 建立产业优化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市产业优化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市产业优化资金实施绩效评价。对资金使用情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项目完成情况等方面进行考评,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年度安排财政资金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主管部门要对照本办法对已出台的列入市产业优化资金支持范围的各项政策进行重新梳理,凡政府出台的产业优惠政策,由发改委统筹把关,不需要修订的扶持政策,报市产业优化资金管理办公室备案后继续执行,对需要修订的扶持政策,尽快修订后报市产业优化资金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