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凡未经项目核准、未经初步设计审批、未经安全专篇审批以及越权审批、未批先建等违规项目一律禁止开工建设,已经开工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因违规审批、批小建大等新增的煤炭生产能力,一律不予认可。未按规定完成安全设施和项目竣工验收的,一律不予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发生伤亡事故的整合技改项目,要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并对相关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对其所属煤矿建设项目进行限批。
(三)煤矿整合技改项目必须办理开工备案回执。
二、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
(一)资源枯竭的异地接替型被接替矿井应及时上报公告关闭,并报省煤炭整合办批准。被接替矿井关闭后,接替矿井可依据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和省煤炭整合办对关闭被接替矿井的批复,办理矿井建设的相关审批手续。
(二)整合主体矿井要全面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要求,做好项目施工的协调组织工作。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严格现场管理,保证施工安全。
三、扎实做好煤矿整合技改项目基础工作
(一)煤田地质勘查单位要按照《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等要求,做好项目地质勘查工作,确保提供的井田范围内构造断层、瓦斯参数、煤层顶底板含(隔)水层、老窑、小煤矿分布和开采情况等资料不低于勘查程度要求,并对勘查成果负责。地质报告必须按规定报相关部门评审、备案或批复。
(二)设计单位要按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标准,编制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不得承担与资质等级不符的设计编制任务,也不得承担未按规定查明瓦斯、水文、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编制任务。
(三)开采煤岩层范围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区,以及井田内开采煤层瓦斯压力等单项突出危险性指标超标的,必须在设计前开展对可能揭露的平均厚度在0.3米以上的所有煤层进行突出性危险评估。
四、建立健全煤矿整合技改项目应急管理机制
煤矿整合技改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完善应急预案,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援队伍或与具备救援能力的矿山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定期实施演练,确保作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具备应急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