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持续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商业密集区,以及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三合一”、“九小”场所、出租屋等消防安全“乱点”区域专项治理。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对依法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要在接报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市、县两级政府每季度要挂牌督办一批重大火灾隐患和火灾隐患突出区域,对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实施停业整改;对火灾隐患突出区域,要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建立完善火灾隐患有奖举报投诉机制,健全完善受理、查处、移交、反馈、奖励等制度,2012年7月底前所有县(市)要建成“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
(十一)严格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各级质监、工商、消防部门要加强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领域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监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建立消防产品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建立消防产品生产维修企业、销售单位信息库,每年向社会公布消防产品企业信用等级和不合格消防产品信息。积极利用物联网、图像识别及现代通信技术,对消防产品实行网络验证,提高监管有效性。
(十二)严格建筑工地、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建设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消防、安监、质监等部门,适时开展建筑工地和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专项检查。建设部门要将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墙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用火用电等安全措施,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已投入使用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建筑,以及已完成节能改造的建筑,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保障消防安全。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四、深化网格化管理,着力提升农村社区消防工作水平
(十三)健全基层消防管理组织。健全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制,完善行政村(社区)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全面推进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消防工作领导组织,明确政府主要领导为辖区消防工作的责任人。乡镇(街道)要依托综治办或安监办成立消防工作办公室,综治办或安监办主任兼任消防工作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辖区消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行政村(社区)建立消防工作管理组织,明确主要领导为辖区消防工作的责任人,行政村治保主任和社区综治专干为辖区消防工作具体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辖区“网格化”消防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