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落实社会单位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社会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加大消防安全投入,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要全面深化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和“三会三化”(会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管理标准化、标识明细化、宣传常态化)建设,2012年人员密集场所要全部达标,2015年所有社会单位基本达标。各社会单位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落实员工岗前消防培训制度,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演练。设有消防控制室的社会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取得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
(八)健全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坚持隐患追究、过程追究、顶格追究、公开追究,严格落实《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激励约束机制的意见》(洛发〔2010〕22号)有关规定,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要采取上级督办、约谈领导等措施督促整改;失职渎职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生人员伤亡火灾或影响较大火灾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较大以上火灾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火灾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地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紧盯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全力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九)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严格消防行政许可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责任,严禁降低消防安全标准。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