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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四)完善消防工作政策保障体系。制定出台全市火灾高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标准规范,进一步修订完善《洛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安全发展需要,针对消防安全管理、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灭火救援等方面,出台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和制度。

  (五)落实各级政府领导责任。落实消防工作“一岗双责”制度,严格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消防安全一岗双责的意见》(洛政〔2011〕12号)文件精神,实行消防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切实抓好分管行业、系统和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健全目标考核机制,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综合目标管理、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平安建设、安全创建内容,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严格实施半年督导、年终考评。健全常态督办机制,将消防工作列入日常必查必办内容,推动各级、各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对辖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按照归口管理原则,由分管领导分包督办,实施责任连带。健全常抓常议机制,坚持每周市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安全工作书面汇报制度,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和防火安全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消防安全形势,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把消防工作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消防安全问题。

  (六)落实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的意见》(洛政办〔2011〕93号)文件要求,将消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履行各自消防职责分工,制定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建设、工商、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文物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商务部门要负责直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安监、工商、质监、交通、铁路、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消防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规划、建设、安监、工商、文化、旅游、卫生、教育、民政、文物、宗教等部门要会同消防部门,建立完善联管联查机制和信息互通机制,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要加大消防监督检查频次和执法力度,公安派出所和农村(社区)警务室要落实消防安全每日一查、每周例会、每月考评、季度培训、年度责任告知“五项制度”,依法查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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