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二十三)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年度采购项目预算预留不少于20%的比例给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评审给予不超过10%的价格扣除优惠。鼓励小微企业之间或与大中型企业合作组成联合体参与国有投资项目招标和政府采购招投标,对小微企业份额达到30%以上的联合体给予2~3%的价格扣除优惠。对采购金额在一定限额以下的项目,允许对小微企业实施定向采购。积极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参加国有投资项目招标和政府采购提供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其他融资担保。对本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设备等实行首购或订购制度。市公共资源管理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经信委、监察局、审计局、国资委等部门制定实施办法,定期发布产品目录,切实加强政府采购和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各个环节的监督。
(二十四)提高服务企业水平。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联系服务重大项目和企业制度规定,深入开展“干部进村入企、一线解难创优”活动,加强并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重点项目推进、外经贸服务、金融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土地要素落实等10个专业组的作用,主动送政策、送服务到企业,帮助企业解决或缓解要素瓶颈制约,加快转型升级。积极探索创新政府购买服务模式,通过服务外包、政策补助等形式,进一步完善市企业政策查询平台、“8718”企业服务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功能,拓展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
(二十五)强化工业经济发展评价考核。建立工业经济发展指标考核与月度工业经济主要指标公布排名制度,由市经信委会同市统计局等部门按月对各县(市)区工业经济主要指标(包括工业增加值增速、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增速、企业科技创新投入、工业有效投资增速等)进行排序,排序结果在《宁波日报》等市内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年底结合各县(市)区工业转型升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二十六)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密切配合,开设专题、专栏和专版,加强相关政策宣传和解读,促使企业用足用好现有各类政策;坚持正面宣传、引导和激励,充分挖掘并大力宣传企业在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中总结出来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树立榜样、聚焦实业、做强主业,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工业稳定增长的良好氛围。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创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合力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