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工业有效投资
(六)加快推进重大工业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重大工业项目协调推进机制,深入实施“一个重大项目、一个推进方案、一位市领导联系协调、一个部门牵头组织落实”的市领导联系重大项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项目有序推进。进一步完善重大工业项目建设考核体系,建立完善月公示、季点评、年考核制度,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及动态跟踪督查,确保早落地、早开工、早竣工、早投产。对投资额20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和3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予以单独考核和表彰;对前期推进快、开工条件好的重大工业项目,市统筹工业用地指标予以重点保障和倾斜,切块指标重点向重大项目数量多、质量好、前期准备充分的地区倾斜。加强重大工业项目用能、用水等要素保障。
(七)积极组织实施重点技改专项。由市财政安排1.3亿元工业技改投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高成长企业技改专项、“产业链技改”专项、工业设计产业化专项、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技改专项、“低产田改造”专项等重点技改专项补助。对列入市高成长企业技改专项的,按其设备和技术实际投资总额的12%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对列入市“产业链技改”专项的,按其设备和技术实际投资总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800万元;对列入市工业设计产业化专项、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技改专项的,按其设备和技术实际投资总额的8%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额度由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对列入市“低产田改造”专项的,其实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额比上年环比增长部分,按50%的比例补助给企业。
(八)鼓励小微企业创业促进投资。市本级财政从2012年起3年内每年统筹安排1亿元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发展。加快小微企业特色基地建设,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集约高效、生态环保”的原则,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和运营孵化器、加速器、创业园、创意园等各类创业基地或多层标准厂房,推动小微企业集聚发展。2012年起,从全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总量中安排5%专项用于小微企业集聚区建设。进一步便利企业注册登记,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新设立的小微公司制企业全体股东缴纳不低于注册资本20%的出资额后,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同时对其加强风险监管。对小微企业免征注册(变更)费、年检费、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新创业的科技型企业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可奖励企业用于研发投入。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内的在孵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