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延续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在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拨付,社保基金不出现缺口、保持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按现行社会保险费“五缓、四减、三补贴”相关政策,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暂时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减征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缓减执行期至2012年底;给予1~6个月的稳定就业补贴(包括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定点培训机构岗位技能培训或企业自主培训定点单位可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四)规范清减涉企收费。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进一步清理整顿和规范涉企收费项目。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三年内对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小微企业收取的服务收费和会费,减按60%收取。进一步清理规范并从低执行涉及小微企业的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收费,对符合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有明确收费区间的一律按最低限收取,无明确收费区间的一律减半收取;对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公路、铁路、机场、港口、通信、海关、检验检疫等垄断服务价格和收费对小微企业应予优惠。市县两级减负办要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完善涉企收费维权和退出机制,并建立健全全市小微企业负担监测评估报告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的监测评估结果。严格落实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五部门《关于印发〈
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商秩发〔2011〕485号)精神,在全市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严肃查处大型零售企业违规收费行为,并在《宁波日报》等市内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快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化。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行为,放宽市场准入,引进竞争机制,积极培育发展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打破各类垄断性及准垄断性经营服务行为,具备相关执业资质的同类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得少于3家,切实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设置或借备案管理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的中介服务执业限制,凡具备相关执业资质、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中介机构,均可在我市执业或依法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执业。积极推进事业性中介机构与行政部门脱钩和改制,加快企事业、机关单位服务社会化。切实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建立并严格实行服务承诺制、执业公示制、一次性告知制、合同管理制、依规收费制、执业记录制等中介服务制度。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利用宁波市企业信用资讯平台,推进社会中介机构信用建设,加强执业活动监管,促进中介服务业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