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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若干意见
(甬政发〔2012〕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促进工业由大变强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2〕8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47号)等文件精神,有效应对当前复杂严峻宏观形势,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尽快实现工业经济止跌回升向好,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确保全市经济发展大局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工业是我市实体经济的主体,是保持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主战场。今年以来,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着力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工业经济运行总体平稳,但受外部经济环境复杂多变等因素影响,经济增长持续低位运行,仍然存在较大下行压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是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石。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自觉把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作为践行“三思三创”精神,落实“稳中求进、进中求好”工作总基调,保持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中之重,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积极研究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促进工业经济尽快止跌回升向好,确保圆满完成全年既定目标任务。
  二、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二)加大税收政策扶持力度。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政府已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上部分的地方税收贡献,可部分或全部奖励给企业用于转型升级;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小微企业,自创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第4~5年减半征收水利建设基金。严格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底,对经营困难、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中小型企业,经地税部门批准,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水利建设基金。企业获得的县级以上政府财政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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