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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第五章 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由省政府发布表彰通报,并以适当的形式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二条 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每年由省财政纳入省质监局部门预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评委会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申报企业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省评审办报省评委会提请省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该企业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

  第二十六条 获奖企业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省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获奖企业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省政府质量奖标识,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四)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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