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评委会由省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大专院校、行业协会的有关领导和质量管理专家组成。省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省长兼任,其他成员经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省评审办设在省质监局,省评审办主任由省质监局局长兼任。
第八条 省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定提请省政府批准的拟授奖企业名单。
第九条 省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评审员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二)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三)建立评审员专家库,负责评审员的招聘、培训、使用及监督管理;
(四)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企业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
(五)承办省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省评审办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而进行的评审工作由评审组负责。评审组一般应由5名以上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省评审办按一定程序考核聘用评审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的基本条件是:
(一)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5年以上;
(二)已获得市级政府质量奖(省属企业例外);
(三)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3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省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五)在鼓励员工创业创新,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走在省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