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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浙政办发〔2012〕7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质量强省建设,引导、激励全省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省政府质量奖)是省政府设立的浙江省最高质量奖项;是省政府对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奖励。

  第三条 省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定1次,每次获奖企业不超过5家,其中中小企业至少1家。

  第四条 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由企业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好中择优原则。

  第五条 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

  第六条 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以及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积极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成立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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