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主要措施
一是加强兽药生产企业监管。采取巡查、抽查和飞行检查等方式,全面检查兽药生产企业执行GMP情况。建立健全动态监管工作机制和检打联动机制,督促企业进一步强化产品质量意识,提高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水平,使企业的“硬件、软件”切实达到GMP要求。严厉查处擅自改变组方、非法添加未经批准使用抗菌药物成分、生产禁用兽药的违法行为,同时各地要根据农业部通报、群众举报和市场发现的线索,对生产假劣兽药的企业和地下黑窝点坚决予以捣毁。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违法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二是严格兽药经营环节监管。组织开展兽药市场清理整顿,全力推行兽药GSP管理,坚决清理非GSP企业,规范兽药经营活动,严厉打击销售假劣违禁抗菌药物的违法行为,净化兽药市场。重点查处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行为。严禁人用抗菌药物用于食品动物。严禁兽药经营企业违法销售违禁和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
三是强化使用环节用药监管。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抗菌药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规范饲料生产过程添加抗菌药物行为,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建立药物添加安全自控制度;加强养殖场(小区、户)用药安全监管工作,监督养殖企业建立完善用药记录和休药期制度,对不规范使用抗菌药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不执行休药期等滥用抗菌药和直接使用原料药的违法行为,保证畜禽安全使用兽药;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监管,规范诊疗用药行为,严厉查处动物诊疗机构违规销售行为和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行为。
四是加大抗菌药残留检测和科普宣传。认真做好今年的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重点加强抗菌药物残留检测。及时完成农业部和省局下达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样任务。加强对阳性(超标)样品的追溯处理,发挥残留监管效能。同时积极开展养殖用药科普宣传活动,提高养殖者依法、安全、规范、合理用药的意识和水平。
(此项整治由省畜牧兽医局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参加)
(五)水产品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不断推进和深化我省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巩固和扩大整治成果,使重点地区、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得到进一步遏制,水产苗种场、养殖场生产管理及药物使用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质量安全意识、诚信自律意识和守法意识进一步增强,促进水产品质量安全自控能力实质性提高。养殖基地水产品中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规范性水平进一步提高,对不合格产品执法查处率达到100%。
2、整治重点。重点品种:鲤鱼、鲫鱼、四大家鱼、罗非鱼、中华鳖、对虾、鲆鲽类等。重点对象: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重点单位:水产苗种场、原(良)种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水产品“三品”认证生产单位。重点区域:水产品主产区及2011年违禁药物检出率较高的地区。
3、主要措施
一是加强育苗环节监管。健全苗种生产单位数据库,在繁育季节针对重点育苗单位开展督导检查,重点查处无证生产、销售水产苗种和违法用药行为。组织水产苗种质量安全抽查,依法查处违规违法生产行为。督促水产育苗单位建立生产、用药和销售档案,推行并建立苗种附证(生产许可证)销售制度。
二是落实养殖单位责任。引导生产单位自觉落实相关制度和标准,大力推进标准化健康养殖生产,加强“三品一标”认证和监管。完善生产单位动态数据库,按照风险隐患程度建立生产单位信用档案,实施分类管理。督促养殖企业落实自检或委托检测要求,落实养殖生产单位在水产品质量安全中的主体责任,加大生产单位诚信体系建设力度。积极推动市场准入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建设。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