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制度健全,关心民生,职工能够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对日常事务的管理、监督。
7、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有部署、有载体,特色活动得到上级肯定。
8、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与文明城市创建和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参与学雷锋、“善行河北”主题道德实践活动。
9、积极参与省直文明办组织的各项活动,在庆祝建党90周年等活动中示范带动作用强。
10、申报省级文明单位,必须是上届省级文明单位或连续两届的省直文明单位。
(二)申报文明处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团结和谐,勇于创新,落实首问责任制,工作效率高,是连续两年的先进处室,在机关有突出影响。
3、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四德”建设卓有成效。
4、党员干部有较强的公仆和服务意识,做到讲实话、出实招、办实事、务实效,服务对象和基层满意。
5、积极参加机关党委组织的各项活动。
6、推荐“十佳文明处室”,必须是连续两届的省直文明处室,同时2010-2011年度业务工作得到国家有关部委或省委省政府的表彰奖励。
(三)申报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自觉落实科学发展观,理想信念坚定,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2、积极组织或参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在“四德”建设中表率作用好,示范作用强,受到干部职工一致好评。
3、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勤政廉政,诚实守信,无私奉献。
4、实绩突出,2010-2011连续两年考核优秀。
(四)有下列问题之一不得申报文明单位、文明处室:
1、发生邪教和非法宗教活动的单位。
2、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
3、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问题的单位。
4、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单位。
5、负责人触犯党纪国法,受到严肃处理或正在审查中的单位。
四、推荐原则
(一)厅机关党委将严格按照各项规定认真组织推荐。
(二)保证质量,动态管理。对工作停滞不前、无创新的上届文明单位、文明处室不再推荐;上届文明单位落榜率不低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