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分类供给机制
政府负责基本的公益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各级政府制定公益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项目规划,并提供经费保障;相关部门制定工作计划、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委托村级自治组织实施或向社会组织和机构采购。
村级自治组织负责做好自治组织内部的服务和管理。村级自治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管理项目,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由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自主决定服务的内容和方式,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引导和规范社会组织参与市场化的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采取市场化方式供给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项目,运用政策引导、资金扶持、贷款贴息等办法,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
(三)健全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经费保障机制
政府负责的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项目,实行以事定费、以质定酬的公共服务经费核算和绩效考核制度。
村级自治组织负责的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项目,实行财政“定额补贴”,包干使用。
鼓励民间资金投入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项目,各级政府根据服务的质量和管理的效果,可视情况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四)健全农村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设施统筹建设的机制
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一规划农村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设施布局。整合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场所、设施等资源,优化功能,集中投入,统筹建设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设施。推行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设施建设民主决策制度,由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实际和群众的意愿决定设施建设内容、标准和进度安排,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
(五)健全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民主管理机制
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要充分体现农民的主体地位,鼓励和支持农民广泛参与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事务。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项目,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议,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决定,接受农民的评议和监督,切实维护农民自身权益。
(六)健全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人才队伍建设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一支稳定的农村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人才队伍。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由相关主管部门派出专业人员;也可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人员。村级自治组织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涉及的工作量统筹配备和组织管理从事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人员。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同意,向社会公开聘任工作人员。积极开展对从事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人员的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岗。科研院校、医疗机构、各种社团和协会等要充分发挥人才优势,积极组织专家、技术人员和志愿者到村(社区)开展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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