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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若干意见

  (三)加大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力度

  严格贯彻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加强路政巡查和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依法保护路产、路权。加强路政执法,检查、制止和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的行为,重点整治超载超限车辆运输,扩大超限运输治理覆盖面。切实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人员执法水平。充分发挥沿线群众积极性,共同参与农村公路路政保护工作,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四)建立完善考核机制

  要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范畴,进行目标考核,促进管理养护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列入市政府对县(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较好的县(区)给予表彰,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不到位的县(区)给予通报批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采取不定期巡查、年终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检查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负责监督实施。县(区)政府要加强对乡(镇)政府农村公路管养工作考核。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拨付与考核情况挂钩。

  六、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抓紧抓实。市交通运输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牵头负责组织开展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市编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审计局、市扶贫办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通力合作,加强指导,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相关工作。各县(区)要切实担负起管理养护责任主体的职责,认真组织实施,强力推进。

  (二)完善配套政策和规章制度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并结合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实际,抓紧制订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管理、养护责任目标管理、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养护招投标、养护市场准入、养护技术规范、养护定额标准、质量评定标准和验收标准、路政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不断规范和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县(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各级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发展需要,适时制订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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