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培育和发展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全面开放农村公路养护市场,推行农村公路养护招标投标制度。大、中修养护工程和小修保养要全部向社会开放,日常养护要逐步引入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积极培育和发展符合养护市场要求的公路养护经营主体,鼓励和支持其不断发展壮大。破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鼓励具备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公司跨地区、跨行业参与公路养护市场竞争。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准入和养护企业资质制度,建立完善养护市场竞争规则,不断规范养护市场秩序。
农村公路养护要实施以养护工程费为主的市场化运作。逐步取消养护包干费,全面实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制度,养护工程费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定额和工程量进行核定,依照养护合同拨付,提高养护资金使用效益。
(三)积极探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新模式
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以降低成本、提高效能、保障道路质量为前提,因地制宜采用适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养护模式。对农村公路因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的路段,可实行干线支线搭配,好路差路捆绑,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养护,也可采取由个人、农户分段承包、“专业养护公司+农户”等方式进行养护,并签订养护合同,落实养护责任和质量目标。
五、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一)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程序,完善农村公路接养机制
规范建设程序。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应按规定报县(区)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按规定履行报建手续。
完善接养机制。农村公路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要向县(区)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接养验收。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养验收合格的农村公路,应及时纳入下一年度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范围。县(区)农村公路新增管养里程由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计上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各县(区)对农村公路纳入养护管理前,应对公路进行一次全面的整修,保障路面平整、路拱适度、排水畅通。
(二)加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管理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养护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实行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养护工程质量。建立农村公路应急保障体系,积极应对水毁、交通事故等重大事件,及时抢修,尽快恢复通行。按照统一标准、内容完备、结构合理、数据准确、上下衔接的原则,建立健全市、县(区)两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数据库,加强路况信息收集,建立电子档案,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信息化。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相关人员的培训,推行考核持证上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