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交通运输局主管本县(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指导和监督农村公路养护招投标和发包工作,监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组织协调乡镇(街道)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县(区)交通运输局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主体,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配合支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做好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环境保障、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必要的养护资金筹措和劳动力投入等工作。其具体职责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财力和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结合实际确定。
市属开发区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原则上由所在县(区)政府代为管理。
(三)健全和规范农村公路管理机构
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职能,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根据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际需要,充分整合县(区)公路管理所、交通规费稽查所(公路局养征所)等的各项资源,建立健全县(区)公路管理机构,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机构职责、配齐人员。县(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要重点加强技术、业务管理力量,确保有一定数量的公路工程、养护等专业技术人员。
三、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渠道
(一)加大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公共财政支持
按照把农村公路等公益性基础设施的管护纳入国家支持范围的要求,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要纳入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年度计划和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应随着农村公路里程增加、技术标准提高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财政养护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各县(区)要综合考虑发展需要,合理规划安排新建、改扩建资金和养护资金,做到建养并重,有序推进农村公路发展。
(二)明确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标准和分配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分为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工程资金。
县道、乡道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工程资金不得低于现有标准,并可依据情况逐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