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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若干意见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若干意见
(南府发〔2012〕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适用范围

  (一)重要意义

  农村公路是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公益性基础设施,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基础条件。近年来,我市通过农村基础设施“三大会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多种形式推进农村公路快速发展,但管理养护滞后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管理养护主体的责任不落实,养护资金投入严重不足、缺少稳定渠道,养护机制缺乏活力、养护质量不高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农村公路正常使用,给广大农村群众出行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加快发展。各级各部门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重要性,进一步树立“建设是发展、管理养护也是发展”的思想,把管理养护好农村公路作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养并重、养护优先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地方财政支持范围,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监督考核,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形成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方支持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格局,全面提高管理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农村公路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目标任务

  从2012年起,努力用三年左右的时间构建新型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进一步加强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等的养护工作,其他农村公路由各县(区)根据自身财力适时纳入养护范围,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到“十二五”期末,农村公路好路率达到85%以上,努力做到有路必养、有路必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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