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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

  对拟保留的各类交易场所,由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送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各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业务部门于5月26日前将清理处置阶段工作报告报送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验收总结阶段(2012年5月26日--6月25日)。

  各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业务部门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总结,并于6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6月15日前书面总结材料报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6月16日-6月25日,迎接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的督查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涉及面广,事关维护我市正常市场秩序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各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业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按照自治区和我市的统一部署,突出重点,加大力度,狠抓落实,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分工,密切协作。

  清理整顿工作在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分级、分工负责制。各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业务部门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落实。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三)维护稳定,规范发展。

  各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业务部门要充分评估清理整顿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及早制定应急预案,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对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可能涉及影响当地金融稳定的重大事项要及时抄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经批准合法存续的各类交易场所,各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业务部门要督促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

  (四)建章立制,明确责任。

  对新设立的各类交易场所(含各类交易平台),除经国务院、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自治区批准的外,需提交公司章程、出资人概况、交易品种、业务规则等说明材料和设立文件,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初审后送市金融办审核(设在城区的直接报送市金融办)。市金融办作为我市各类交易场所(含各类交易平台)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征求相关业务部门意见,在对上述说明材料和设立文件进行初步审核后,经市人民政府复审同意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批。市金融办负责履行行业监管和服务职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人民政府是监管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做好属地日常监管、统计监测、违规处理、风险处置与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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