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内容包括: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法权限和程序,专业技能以及执法行为规范、执法文书、应用软件等;
(三)其它相关知识。
第九条 市园林绿化局组织全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核,实行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阅卷,集中培训考核课时不少于20个学时。市园林绿化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核大纲、教材和考试题库。
第十条 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核教学人员应当是从法学专家或者具有丰富行政执法经验和较高法制理论水平的专业人员中择优选择。
第十一条 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核合格,拟从事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经所在单位逐级上报,可以取得国家林业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拟从事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申领市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
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信息,在首都园林绿化政务网上公布,其中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信息将按国家林业局有关要求公布。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或损毁。
行政执法证件仅限于行政执法工作中使用,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第十四条 区(县)园林绿化局和市园林绿化局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单位本年度行政执法人员变化情况报市园林绿化局法制处。
第十五条 遗失或者损毁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及时报告持证人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逐级报告至发证机关;自发证机关声明作废后,应当及时补办新证;补办新证时,应当由其所在单位出具遗失或损毁证明。
第十六条 国家林业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届满前一年,由国家林业局统一组织换发证件,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应当按照部署和分工做好证件换发工作。
市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换发工作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或者退休的,由持证人所在单位及时将行政执法证件收回,并逐级报告发证机关,注销持证人的园林绿化行政执法资格。